2015年8月5日 星期三

2015世界公民日人權論壇 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程序之運用

2015-04-01
各界貴賓呼籲政府、稅務人員要維護賦稅人權、保障人民權益、撤銷違法稅單、還人民清白。
兩公約施行法推動迄今第六年,人權有何保障?法治國家最基本的「證據法則」能否在行政、審判程序中落實?隨「賦稅人權」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重視,納稅議題關係到所有人,而被形容為向人民「拔毛」的稽徵行為,應該恪守哪些原則?
4月1日正值「世界公民日」,為鼓勵世界公民參與護衛人權的重要議題,當天特別舉辦「2015世界公民日人權論壇」,專家學者從學術、實務角度以「探討證據法則之理論與實務—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程序之運用」為主題,提供良心建言給各國政府參酌,期望彰顯人權價值,以良心良政造福人民。當天全場爆滿,還有稅災戶親臨現場,聆聽切身相關的人權法理。
論壇以開幕影片揭開序幕,舉出中外稅務人權實例和印度全球首席大法官會議上各國與會大法官的論點,以公民覺醒的力量,期盼早日終結稅務冤案。遠在法國的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主席瑞內.瓦德羅特別捎來祝賀與鼓勵,他表示,身為世界公民,我們知道世界正處於一個無國界的巨大變革之中。在今日這樣特殊的時刻裡,需要有特別的創意,來產生好的觀點、體制及政策,以符合現今的需求。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長洪道子博士的致詞中表示,人權雖然為上天所賦予,但還是需要人民努力去爭取,尤其當公權力過度擴張以致失衡之時,受害的往往是無權、無勢、無辜的人民百姓。世界公民的權利與責任,即在引導並喚醒大眾正確的人權觀,並勇敢發聲,期以風起雲湧的公民力量,主導社會的思維,落實人權的保障。
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大法官致詞談到,北美的法律重視事前的程序與證據法則,這是美國人權進步之處。我們長期文化的關係,很多執法者不重視也沒有這方面的常識。他指出,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的呈現。透過研討,希望將很多政府機關忽略證據,甚至無知的狀態提出來。
第一場論壇由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大法官主持,他談到21世紀最重要的「2V」──Value(價值)與Vision(願景),就是人權的價值,如果有很好的憲法,就可以有人權價值。台大教授葛克昌指出,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也是人權的守護者,但在賦稅人權上的著墨不多。他指出,釋憲聲請案當中很多是稅法案件,但經常是作成限時違憲,也就是法令宣告違憲,但一、二年後才失效。如果人民以此申請再審,仍可能被駁回,因為法令在失效之前仍然有效。葛教授也談到很多解釋令函違反憲法,本來法官本於獨立審查,可以拒絕適用,怎麼可以替行政機關解釋?他呼籲,稅法案件就是憲法案件,不管是大法官或一般法官,明白指出來哪裡違憲,就是給人民最大的教育,如果不做,賦稅人權就沒有改善的一天。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暨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指出,租稅法實務出現所謂的「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觀察」,這種不符合證據法的判斷規則,形成恣意認定,造成冤案、假案與錯案的罪惡淵藪,成為侵害人權」的恐怖工具針對台北國稅局公告調查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性質,全部7,401份申明表百分之百表示敬師禮是贈與,國稅局竟以經濟的實質的宏觀角度」,違法恣意劃分一半為贈與、一半為學費。陳志龍認為租稅實務與法治國家的證據法律思維脫離,需要確立「待證事項」、「構成要件思維」及邏輯的「證明」為基本。陳志龍呼籲要改變「官權至上」「民權至下」的統治思維,建立清晰的證據法規則。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表示,原該告一段落的太極門冤罪案,卻因國稅局違法恣意將敬師禮金扭曲為補習費,致使此案又陷入另一場的長期訴訟。而這一連串的惡夢,竟還是來自於當初檢方所移送,且已經法院完全否定的資料。而當年承辦太極門案的檢察官侯寬仁,沒有證據法則的觀念,僅憑藉毫無可信性的所謂線報,即大舉搜索道場,並立即在媒體大肆宣揚與展示所謂的犯罪證據,台灣最不遵守偵查不公開者,竟是最懂法律的檢察官,實顯得相當諷刺。
第二場論壇由蘇友辰大律師主持,蘇友辰談到,有證據講證據,沒有證據講法理,否則就是「人身攻擊」。他也呼應陳志龍教授所說證據三段論法,指出不是根據「邏輯」,單憑行政裁量做出來的行政命令,毫無所本。訴願、復查可以撤,原處分還是不動如山,造成「萬年稅單」無止盡侵害人權。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以太極門案當作研究對象。黃俊杰指出,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早有明文,「認定事實需憑證據……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然太極門案刑事法院已經於96年7月13日判決全案無罪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而「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然而稅捐機關卻仍然用檢察官違反證據法則的起訴書作為課稅之依據。黃俊杰說,依照財政部前述函釋,起訴書根本不能作為課稅依據,稅捐機關應該參照刑事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要本於職權自行調查,行政機關要指出刑事判決哪邊有錯,要指出為何需要再自行調查的原因。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指出,太極門案件中,檢察官起訴書的證據根本一點證明力也沒有,根本是零,稅務機關拿來作證據站不住腳,他也呼應黃俊杰所引用的財政部函釋。他指出太極門案件是重大人權侵害的案件,讓我們制度去反省缺失在哪裡?基本上,稅務人員素質應被要求最高,要達到法治國家的水準,這還有很大進步空間。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人權觀察員翁意茹發表觀察報告,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規定,國家有提供「有效救濟」之義務,而讓「證據」成為法院裁判的根本,做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基礎,才能避免行政機關的濫權與司法機關的恣意。太極門案於104年3月2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相關事證之後,認定國稅局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決撤銷臺北國稅局違法課稅處分。翁意茹呼籲,「稅務機關,應正視法院無罪、無稅的判決,正視太極門師徒門派的贈與本質,依據公告調查7,401份百分之百表明贈與之證據,撤銷原始課稅處分,徹底終結18年來對太極門的冤稅、錯稅,還給人民遲來的正義! 」
論壇最後,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大律師代表大家提出五點呼籲:一、行政機關應依法行使職權,嚴守行政正當法律程序,並符合比例原則,調查及認定事實應憑證據。二、稅務機關應遵守租稅法定主義之原則,重視賦稅人權,依稅捐稽徵法第12-1條就課稅事實盡舉證責任,於發單課稅前應確實落實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尤其應保障納稅義務人陳述意見、閱覽卷宗及請求提供書面的機會,落實資訊對等之權利。三、司法審判機關應嚴守證據法則,特別是行政法院應要求行政機關善盡其舉證責任。四、改革現行稅務行政救濟失靈沉痾,依據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有效救濟」規定,提供人民真正有效的救濟管道。並立即修法解決租稅實務原處分不撤銷之萬年稅單問題,終結納稅義務人無盡輪迴的稅務災難。五、針對已延宕18年的太極門冤案,嚴正要求國稅局依據調查所得之證據,撤銷違法稅單,徹底終結冤案,實現正義,還予人民清白。【記者 洪小琥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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