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面對隨機殺人事件─人權法治教育的幾點反思

面對隨機殺人事件─人權法治教育的幾點反思

作者:林佳範 (台師大公領系主任、教育部人權教育輔導群召集人)

隨機殺人事件,在媒體的強力報導下,引起社會的恐懼與不安,廢死與人權,很容易又成為社會怨氣發洩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人權與法治教育,不僅難以進行,甚至被扭曲,學校或老師該如何和學生談此事件,茲提供幾點反思如下:


一、 人權保障在保護誰?很多人在此時會質疑,主張人權者僅考慮到「加害者」的人權,而忽略「被害者」的人權,但真的是這樣嗎?根據定義,人權不是指能超越種族、國籍、宗教、性別、階級等等,只要是人而其人性尊嚴,都不可被侵犯或踐踏者,這裡的「人」不應區別「加害者」或「被害者」,不是嗎?在刑事訴訟程序上,被告能請律師辯護或保持緘默等權利,僅係保障所有的人,能有一個公平的審判程序所必要者,並非獨厚任何人。因此,在未被公平審判認定其罪責前,任何人在法律上皆假定其無罪,既然法律上仍未定罪,其所謂「加害人」仍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尚非法律上罪犯,前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並非在保護「罪犯」。
二、 廢除死刑在保護誰?廢除死刑就不是前揭所謂「公平程序」的問題,而係縱放法律上的「罪犯」,不是嗎?已經被確定罪責的罪犯,不是應被伏法才對嗎?那人權保障不是在保護罪犯嗎?首先,人權保障主張廢除死刑,並非即意謂罪犯不需被處罰,其仍需為其行為負責,甚至被剝奪其自由,而死刑乃進一步剝奪人最基本的生命,不僅在誤判情況下難以回復,手段上殘酷與嚴厲,而與人權的核心價值相違。廢除死刑使受死刑宣判者得以免死,表面上在保護受刑人,但如同人權的普遍性主張,其係在保護所有的人,皆不應被恣意的殺害,縱使以國家法律或社會正義之名。廢死所主張的人權價值,當然反對加害人的殺人行為,也譴責國家的同樣行為。
三、 治亂世用重典好嗎?為避免隨機殺人事件,增加「殺十二歲以下兒童,處死刑」的罰則,好嗎?這種想法,似乎是很多人的直覺反應,其欲使用重典來嚇阻犯罪,但事實是我們仍有死刑之宣判且有執行,仍無法阻擋類似的情形不斷發生,其似乎不是有效的答案。再者,我國在〈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一項即已有針對兒童犯罪之加重處罰規定,且若無正當理由而限制被害人係十二歲的兒童,亦擾亂刑法的罪責相當之原則。最後,這種強調刑罰的威嚇思想,與建立在人權保障價值的近代刑法理念所主張之「刑罰謙抑」原則相違背。
四、主張人權,可以避免隨機殺人事件嗎?人權價值,強調每個人的人性尊嚴都必須被尊重,當然亦包括社會的邊緣人,如精神病患、更生人、失業的人、社會上弱勢的人、被社會孤立或拋棄的人等等。會有隨機殺人的行為,其往往已喪失在社會中的歸屬感或社群的連結感,不管是在家庭、社區、學校、職場等社群,當有人已逐漸脫離社群,不管是何原因,伸出我們的手,一聲問候或一個笑容,讓他們感受到社群的溫暖,而不是對立或仇視,協助他們能在社群中受重視或被尊重,重新建立他們在社群的歸屬感,若有精神疾病者,協助其就醫或獲得照護,或許可以避免或降低這種隨機殺人事件。

近代人權法治的價值,反對製造社群間的仇恨、對立、殺戮、傷害,適逢社會遭遇重大治安事件如隨機殺人,人權或廢死的主張者,反而成為社會出氣的箭靶,可是,雖然困難,面對有關人權價值的扭曲理解,更必須加以澄清。甚者,透過價值的對話或討論,降低社會的對立或仇恨,才是彰顯與落實人權所主張之尊重與包容。關心周遭的邊緣人,在社會中拉他們一把而非在法律上加重處罰,才是社會安全的保障,這是人權的主張,但你可以不同意!

5 則留言:

  1. 我想借用以下文章提供大家共同思考討論:
    "原諒不是你的權力"

    文/許宏

    原諒是【被害者的權力】,
    不是旁觀者無知的【慷他人之慨】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賞罰不分,天下必亂

    替代被害者廢除刑罰
    不是慈悲,而是越矩

    沸沸揚揚的死刑存廢論戰,
    來自智慧未開,自以為文明的【無知法規】。

    先進的人權氾濫,造成了歐美的各種失心慌的殺人魔王不斷創紀錄。

    媒體的爭相報導重複播放,恐怖的行徑,犯罪心態,行凶細節。【卻獨缺了真正合理的懲罰】。這無非鼓勵犯罪的創意。

    殺人不必死,是對殺人者的鼓勵。結局只有更糟。
    犯罪者可遮掩臉龐,這是對善良百姓的殘酷。
    精神異常就能免責,這是對身心健康者的侮辱。

    反觀之,【嚴刑峻法卻造就了新加坡的平靜,而在平靜中顯揚國際,創造奇蹟。】

    臺灣啊台灣
    人權是給【行為如人者之權】,請勿濫用。

    回覆刪除
  2. 當然如同本次事件的受害者母親及媒體記者訪問到的專家學者,幾乎都提到教育是關鍵: 但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每個環節都重要, 事實上,也突顯更要正視人權教育推廣的重要喔

    回覆刪除
  3. 以下我想也引用這篇文章提供家一起來省思:
    原諒不是你的權力

    文/許宏

    原諒是【被害者的權力】,
    不是旁觀者無知的【慷他人之慨】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賞罰不分,天下必亂

    替代被害者廢除刑罰
    不是慈悲,而是越矩

    沸沸揚揚的死刑存廢論戰,
    來自智慧未開,自以為文明的【無知法規】。

    先進的人權氾濫,造成了歐美的各種失心慌的殺人魔王不斷創紀錄。

    媒體的爭相報導重複播放,恐怖的行徑,犯罪心態,行凶細節。【卻獨缺了真正合理的懲罰】。這無非鼓勵犯罪的創意。

    殺人不必死,是對殺人者的鼓勵。結局只有更糟。
    犯罪者可遮掩臉龐,這是對善良百姓的殘酷。
    精神異常就能免責,這是對身心健康者的侮辱。

    反觀之,【嚴刑峻法卻造就了新加坡的平靜,而在平靜中顯揚國際,創造奇蹟。】

    臺灣啊台灣
    人權是給【行為如人者之權】,請勿濫用。

    回覆刪除
  4. 廢死與反對死刑的意見相信很難有共識 但最大公約數的處理 是否很容易讓彼此對立更嚴重呢?

    回覆刪除
  5. 在我國是否應廢除死刑的辯論賽中,最經典的一問是,如果一個人的手受傷了,到底是要把它砍斷(截肢),還是醫好它,若能好好思考,並回答這個問題,應可得到概略的解答~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