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中國人權協會 |
出版者:中國人權協會 |
中文摘要::
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兒童權益保障與需求福祉逐漸受到重視。「兒童是國家未來主人翁」這句話不僅只是一句口號而已,雖然世界各國仍存在兒童行乞、溺殺女嬰、飽受戰亂或飢荒威脅之難童、女性兒童受教權嚴重被剝奪等,而在講求兒童權益之福利國家仍不免有虐待兒童、處於貧窮兒童、親職角色與功能不彰的現象發生,然而世界各國致力於兒童保護與兒童權益維護之理念與做法已是不爭的事實。而歐美先進國家在規範「家庭政策」或「家庭福利」時,亦多半以兒童福祉為其考量,顯見對兒童之照顧與養育不只是殘補式福利,亦擴及至發展性、預防性福利。
我國自民國62年通過「兒童福利法」後,不僅使我國兒童福利工作順應世界潮流,與國際接軌,已使得我國兒童福利工作正式邁向一個新紀元,各級行政主管機關亦因此訂定相關法規,使兒童福利之推動更具適法性。民國82年修訂原有兒童福利法,擴大對於兒童的保護工作。民國84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通過,其目的在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的發生。民國8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擴及受虐待兒童之保護。88年11月20日兒童局正式成立,成為我國第一個中央兒童福利專責機關,使我國兒童福利的行政制度更加周全,兒童福利的拓展更邁向新的世紀。民國92年,更進一步將原有「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使得兒童福利的業務與少年福利能接軌,避免福利的中斷或不一致。
在兒童權益的保障方面,尊重兒童權益,並倡導維護兒童權益早建諸於1924年之「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1989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並明訂每年11月20日為「國際兒童人權日」,要求各簽約國共同遵守,不啻為國際社會保障兒童權益立下一共通基準。雖然我國目前並非聯合國之會員,但是兒童權利公約中對於兒童權益保障仍是我國推動兒童福利工作奉行的準據。
「兒童權利公約」係由聯合國依據各國人種、民族及不同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家庭及教育等制度制訂而成,其具體權利內涵包括平等權、生存發展權、身份權、表意權、思想及信仰自由權、集會結社自由權、隱私權、醫療保健權、社會福利權、司法保障權、親子關係維繫權、教育權、遊戲權及其他相關之特殊權益保障。就本質而言,兒童權利包括兒童應享有之「基本權利」與「特殊權利」。「基本權利」主要包括生存權、平等權及隱私權等。「特殊權利」則包括撫育權、父母保護權、成長權、優先受助權及遊戲權等(彭淑華等,2004)。如以兒童權益之內涵來看,馮燕等(2000)指出兒童權益包括:
一、 福利權(welfare rights):兒童的基本人權,指維護兒童之基本生活福祉,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所關懷的生存權、擁有國籍姓名等認同權、運用公權力保護處於危機狀況之兒童利益、弱勢兒童之保護(如虐待與疏忽、收養時兒童利益、及禁止誘拐販賣等)。
二、 參與權(rights of participation):充分自由表達的權利、充分資訊享用權等。藉由獲得機會平等教育的權利及獲得完整社會化的權利,使兒童獲得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與準備。
三、 特別權(special rights):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有與其父母團聚、保持接觸之權利;兒童應享有人道對待,不受刑訊或殘忍、羞辱不人道的處罰之權利等。
台灣過去在兒童權益的保障為何?中國人權協會從民國86年起,每年發表一次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今年已經邁入第九個年頭。民國86年兒童人權的調查指出,台灣兒童人權的保障不佳、兒童獲得成人社會的尊重程度甚低等,似乎兒童人權並不因兒童福利法的制定與實施就能得到較佳的保障。民國88年中國人權協會有關台灣地區兒童人權指標報告中發現,兒童人權保障狀況仍未達評估人的及格水準。兒童人權連續三年不及格,而其中「社會權」敬陪末座,仍有待努力(馮燕等,2000)。
民國92年,馮燕再度指出,兒童人權的平均分數仍未達標準分數三分,「社會權」仍是最低的,且教育人權較前一年退步,顯見我國有關兒童人權的維護仍須長足的努力。民國93年,彭淑華根據中國人權協會所做之調查結果提出下列具體結論與未來努力方向,包括:
一、 兒童人權分數仍未達三分,仍須持續努力。
二、 社會權已有進步,然而基本人權、教育權及健康權呈現些微下降趨勢。
三、 兒童之基本人權如媒體正確資訊的提供及隱私權益保障應加強;政府應積極扮演兒童基本權益維護的角色。
四、 社會權雖然得分較去年佳,但仍是各分項權力中最低的。政府未來應健全相關法規,增加兒童福利資源,加強特殊兒童群體(如受虐待及受疏忽、身心障礙、單親家庭、觸法兒童及多元族群家庭等)之保障。
五、 教育資源應平衡城鄉差距,特殊需求兒童(逃學及中輟、多元族群及適當懲戒等)之教育協助應落實。
六、 縮減城鄉醫療資源差距,加強有害兒童身心發展之藥物管制與特殊需求病童之協助。
如前述,雖然歷年的兒童人權分數令人不甚滿意,且有許多待改進之處,但藉由調查資料的呈現,促使政府、民間及社會大眾共同體認我國兒童權益的保障現況,並積極重視與維護則發揮相當的影響。
今年,中國人權協會依例進行兒童人權指標調查,調查工具為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內容,參酌過去評估指標,並再經台灣的專家效度檢定後,編製成「台灣地區兒童人權評估指標」,經實際問卷調查後,內容分成四項兒童人權項目,分別為「基本人權」、「社會權」、「教育權」及「社會權」,各項有三到六分項指標。
今年,兒童人權的平均分數為2.73分,未達標準分數三分,且為近四年來最低,此為我國推動兒童人權保障工作之一項必須正視的警訊。為與國際社會接軌,順應兒童照顧與權益保障之思維,賦予兒童表意權,尊重兒童之觀點、感覺、期望、選擇與自由仍是未來我們應努力的方向,而今年兒童人權分數的出籠彰顯我國在推動兒童人權工作上仍應加把勁。
|
2015年8月5日 星期三
2005年台灣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