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正視人權觀 才能落實人權教育


「人權」正如空氣般提供人類生存所必需,保障了普遍性基本權利,可以擁有生存、生命、尊嚴、受尊重與平等對待、私有財產,進而得以受到更積極的發展自由,接受所屬國家一定的保護,而且確保沒有任何人可以任意剝奪、侵犯。

在我國努力與國際接軌,致力推動人權教育的同時,教育部(2000),也對人權給了如下定義:人權是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論其種族、性別、社會階級皆應享有的權利,不但任何社會或政府不得任意剝奪、侵犯,甚至應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以達到尊重個人尊嚴及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

    人權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難以量化闡明,架構在無以明確的意象,正如沒有人可以清楚表明自己所在的空間有固定比率的新鮮空氣,更沒有專家學者可以清楚比較美國與我國總統擁有較優渥的人權。不同的時期,不同的階級,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繪出了千變萬化的「人權」,並對此展開了美妙人權探求之旅。但這一切並不影響以人權基本價值作為一種存在社會廣為接受的必要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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