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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 臺中市政府為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裁罰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 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 違反事件依前點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者,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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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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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內容(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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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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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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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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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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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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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未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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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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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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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
(一)延誤未滿二十四小時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二)延誤二十四小時以上未滿七十二小時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延誤七十二小時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次以上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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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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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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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違反第五十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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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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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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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六萬元,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第三次處新臺幣九萬元,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四、第四次處新臺幣十二萬元,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五、第五次以上每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六、屆期不履行者,按二至五次方式處罰至履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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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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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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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得沒入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違反第五十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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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之必要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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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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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處新臺幣三萬元,並得沒入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六萬元,並得沒入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第三次處新臺幣九萬元,並得沒入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四、第四次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並得沒入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五、第五次以上每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得沒入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六、屆期不履行者,按二至五次方式處罰至履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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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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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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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違反第五十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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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之必要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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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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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處新臺幣三萬元,並得沒入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六萬元,並得沒入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第三次處新臺幣九萬元,並得沒入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四、第四次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並得沒入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五、第五次以上每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得沒入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六、屆期不履行者,按二至五次方式處罰至履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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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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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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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無故拒絕診療或拒開驗傷診斷書。(違反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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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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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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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處新臺幣六千元。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第三次以上處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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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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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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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撥打二十四小時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經勸阻不聽者。(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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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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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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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處新臺幣三千元。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九千元。
三、第三次以上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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