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有300位到400位人民,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的情形,因二審判決經宣示後即確定,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沒有依循救濟途徑上訴的機會,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規定
如今 不論大法官解釋與立院部分已通過三讀修法確認
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針對二審定讞的輕罪,若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被告,都能再提起上訴。
對人權的保障更加完備,看來教科書準備要加入這部分內容更新囉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1070041-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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